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李钦 通讯员 王彤)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三大社保种类正普惠于在深的农民工。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昨日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该局新闻发言人如此表示。他同时透露,深圳劳保拟出台新举措,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保门槛,提高保障待遇,实现农民工社保 “户籍市民”待遇。
据悉,深圳是国内农民工参保覆盖面最广、参保人数最多、参保比例最高的城市,并最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目前,我市劳务工参加养老、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均占全国同险种农民工参保人数的30%以上。
拟提高农民工住院费用保险比例
市劳保局有关人士透露,为解决农民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医保基金允许的前提下,将扩大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据悉,市劳保部门将提高劳务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起付线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住院期间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一般国产医用材料的费用,列入记账范围的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0%);门诊特病的记帐比例提高到70%。
其次,统一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药品目录,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使门诊药品目录由现在的1200种,增加到1841种。
此外,拟给住院医保参保人增加门诊待遇。在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人每月从住院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用于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待遇、就诊程序、结算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参照我市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特病、住院医疗待遇按现行的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市劳务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已达487万人,其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16.5万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127.5万人,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343万人,劳务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由试点期间的145家,增加到目前的575家。每月企业交8元,员工个人交4元,既保门诊,又保住院。劳务工实现了由看病难到不难的转变,再也不用去黑诊所看病,生病就医有了根本保障。
农民工可在深圳养老
2006年8月、12月,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相继公布实施。长期以来横亘于深圳户籍与非深圳户籍人士的养老保险双重待遇,因该政策的出台而实现全面“并轨”,这意味着农民工退休后可在深圳养老。据了解,新政策降低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将由原来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使之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
同时,新政策还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五年必须在深圳连续交费的限制。该限制曾被坊间热议,并认为其带有歧视性倾向。
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增设了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据统计,目前已纳入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民工有224万,占全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2.2%。
工伤保险今年实现农民工“全覆盖”
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还对记者表示,2007年将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的全覆盖目标。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1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587万,占总参保人数的82%。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的8%,占全省的40%。
“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的补偿事故率与认定事故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基本杜绝了群死群伤的重大或特重大工伤事故。同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每年的支付压力逐步减轻,结余增加。”这位负责人称,“市劳保部门将据此正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事故少的企业可按较低的费率缴纳保费,如此可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