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5名未成年人因抢劫罪分别被南山法院判处7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4周岁。
据悉,2006年7月11日晚10点左右,周某、江某等人(均未满18周岁,最小14周岁)经过事先策划后,穿着统一的黑色短袖上衣,来到南山区蛇口荔园路四海公园北门,伺机抢劫。不久看见一男一女在前面行走,于是5人追上前由周某用手箍住黄某的脖子并按倒在地。江某跟着上前对黄某进行搜身,抢得一部手机后5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查,被抢的两人均为中学生。
南山区人民法院对5名涉嫌抢劫的少年作出判决,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罪名成立。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江某有期徒刑各8个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古某、林某、邓某有期徒刑各7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记者 林霖 通讯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