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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11月 20日 21:28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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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转型,联结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纽带已不再如计划经济年代那么单
纯,一切皆可通过“单位”来完成。当下,除了政府正在竭力转“管理”为“服务”之
外,民间组织作为联结政府与社会成员的中介,也应发挥其重要的纽带作用,推动
和谐社会的发展。
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组织主要是民间组织的方针,
赋予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
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
用”;“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
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以
及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一划时代的方针预示着,我国
的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中将发挥愈益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民间组
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
性、自治性、社会性及合法性,是这一组织的基本特征。
民间组织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和社会稳定的促进者。在“单位人”转为“社会人”
的今天,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作为政府与这些社会成员联系的中介,民
间组织通过其社会服务,可以将它们纳入社会支持、社会辅导的体系,发挥化解社
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组织又是我们党组织社会的
重要抓手或平台,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间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促进者和承接者。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政府
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必然要求政府转变其社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剥离政府不该直
接从事的那部分社会服务与管理事务。显然,最有能力承接这些剥离出来的社会事
务的,就是各类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实践,有利于政
府社会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
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民间组织是社会文明与和谐社会价值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民间组织所从事的社
会服务、慈善活动及其他公益事业,内含和倡导的核心价值是社会的和谐与和睦,
贯穿的是人道主义和志愿精神,追求的是社会的至善,关心的是共同利益,塑造的
是平等、信任、合作、团结与整合的关系,因而成为社会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团结的
必要条件。此外,它的组织属性,客观上使得它更有利于赢得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
赠,促进慈善精神的发展。显然,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又体现和提升了我国社会的
“软实力”。
为了推动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应始终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任何组织都
需要依法登记才能开展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得到健康发展。我国目前
关于民间组织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当前尤其要完善政府和社会大众对民
间组织的监管、评估与监督制度;建立有利于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政
策,加强民间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和诚信建设。 和谐价值的实现需要公民的广泛
参与,形成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以及利己利他的服务的民间组织,政府、企业和民
间组织三大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监督,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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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深圳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民新) 编辑: 谢俊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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