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以来,上市公司股权重组中的29%现象成为一大景观。收购方要么直接将收购比例控制在29%左右,要么在受让股权的同时又出让自己原持有的股权,最终将持股比例控制在30%以内。
荣华实业(600311)的原第二大股东荣华工贸总公司在收购中实施的一系列股权重组方案颇具有代表性。去年7月,荣华工贸总公司与荣华实业原第一大股东甘肃武威淀粉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后者持有的24%的荣化实业国有法人股。但若最终按如此比例完成这项收购,原持有荣华实业16.525%股权的荣华工贸的总持股比例将达到40.525%。收购方要么履行法律规定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此举势必要付出高昂的收购成本;要么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该义务,但自《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暂行规定》颁布后,管理层一般不再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结果,荣华工贸进行了另一种选择。今年4月15日,荣华工贸总公司分别与甘肃省武威市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11%的社会法人股。通过这一程序,荣华工贸的最终持股比例为29.525%,成为相对控股股东。
无独有偶,在ST民化(000635)的股权重组中,收购方宁夏英力特集团原计划收购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民化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9.77%的股权;但时隔不久,这一方案便调整为英力特集团收购民化集团29.87%的股权,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受让民化集团所持有的8.15%的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重组何以频现此类现象?专业人士分析:其一是管理层近期出台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的新规,以支持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并推进股权重组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为此,管理层对收购者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30%的一般性收购,不再像先前那样对其应履行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进行豁免,以使证券市场收购行为更为市场化。如日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对要约收购具有鼓励作用。其二,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有退市的可能,显然是收购者所竭力避免的。其三,如果触发要约收购,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基于以上原因,股权重组中的“29%现象”,成了一些收购者绕开要约收购的必然选择。(张伟建)
(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