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权”
http://www.sznews.com 2009-10-19 14:4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三、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来源: 瑞丽女性网 编辑: 徐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