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合作伙伴

征集产品/服务类别

一、银行

银行类服务范围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银行卡业务;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离岸金融业务。

银行类业务范围不包括:

政策性银行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分出保险与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登记、存管、计算服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

买卖和代理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外币有价证券。

二、保险

1、人寿保险

指主要提供养老等人寿保险和再保险的活动。包括:

各类人寿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活动;

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险、儿童伤害险等)活动;

非人寿保险公司下属独立的人寿保险机构的活动;

以人寿保险为主险种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活动;

为单位提供的集体养老保险活动。

不包括:

强制性养老保险

2、非人寿保险

指主要提供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活动和再保险活动。

包括:

事故险;

财产保险;

机动车保险;

交通运输保险;

再保险;

其他未列明的非养老保险。

3、保险辅助服务

指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包括:

保险代理的活动;

保险经纪人的活动;

保险咨询的活动;

保险行政监督管理;

其他保险辅助活动(精算、理赔、调查、评估服务)。

三、汽车

1、汽车整车制造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包括:

基本型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蓬车、仓背乘用车;

越野乘用车;

专用乘用车,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其他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

客车:小型客车、城市客车(单层和双层)、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铰结式客车、越野客车、专用客车等;

半挂牵引车;

货车: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越野货车等;

专用作业车:管道加油车、消防车、保温车、混凝土泵车、抢修工程车、道路清洁车、垃圾处理车、洒水车、救护车、流动医疗车、机动起重车、升降平台、机动钻探车、机动环境监测车、机动客梯车、充电车等;

专用货车:罐式车、混凝土运输车、乘用车运输车、机动散装货物传送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

汽车发动机;

上述机动车辆的底盘。

2、改装汽车制造

指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活动。

包括:

改装客车;

改装半挂牵引车;

改装货车;

改装专用作业车;

改装专用货车:罐式车、混凝土运输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用汽车底盘改装的石油专用汽车;

具备军事要求的特种车辆和改装汽车:水陆两用机动车辆、运送货币或贵重物资的“装甲车”。

3、电车制造

指以电作为动力,以屏板或可控硅方式控制的城市内交通工具和专用交通工具的制造。

包括:

电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电车修理。

4、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

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行驶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的制造。

包括:

装配在机动车辆底盘上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没有底盘的车身和结构车身、客车、货车和特殊用途车辆的车身;

钢、合金、木材、塑料或其他材料组成的车身;

由机动车辆拖拉的挂车、半挂车;

用以住宿或野营,用以运载货物(如罐车、货柜挂车、汽车运载车、军火拖车、展览用拖车等),用以载客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式挂车、半挂车(公路铁路两用挂车);

挂车、半挂车、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的零件。

不包括: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的制造。

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

包括:

汽车部件:离合器总成、变速器总成、传动轴总成、分动器总成、前桥总成、后桥总成、中桥总成、差速器总成、主减速器总成、前后悬挂弹簧总成等;

汽车零件:缓冲器(保险杠)、制动器、变速箱、车轴、车轮、减震器、散热器(水箱)、消声器、排气管、离合器、方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等零件。

不包括:

机动车辆照明器具的制造;

汽车用仪器、仪表的制造;

挂车、半挂车零件。

四、啤酒

是指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为主要原料,加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体积分数)2.5%~ 7.5%的发酵酒产品的生产,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

包括:

淡色啤酒(色度为514EBC单位的啤酒);

浓色啤酒(色度为1540EBC单位的啤酒);

低浓度浓色啤酒(原麦汁浓度等于或小于13(m/m)的浓色啤酒);

黑啤酒(色度大于40EBC单位的啤酒);

特种啤酒(在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方面有某些重大改变,使其改变了上述原有啤酒的风味,成为独特风格的啤酒),如干啤酒、低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冰啤酒等;

啤酒生产专用麦芽。

五、软饮料(非酒精饮料)

1、碳酸饮料制造

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用品制造。其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的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包括:

果汁型、果味型碳酸饮料(原果汁含量不低于2.5%);

可乐型碳酸饮料(含有焦糖色、可乐香精的可乐);

低热量型及其他型碳酸饮料。

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指以地下矿泉水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塑料瓶(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水的生产。

包括:

饮用天然矿泉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泉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

饮用纯净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等加工方法,去除水中的矿物质、有机成分、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等加工制成的水)。

不包括:

自来水生产。

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指以新鲜或冷藏水果和蔬菜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果菜汁液制品的生产,以及在果汁或浓缩果汁、蔬菜汁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等,经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品(果汁含量不低于10%)的生产。

包括:

水果汁(指以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果汁液制品,如果汁、浓缩果汁、果浆、浓缩果浆);

蔬菜汁(指以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在其经加工制得的汁液中加入水、食盐、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制品,如蕃茄汁、胡萝卜汁等);

果肉饮料(其成品中果浆含量不低于20%);

果汁饮料及果粒果汁饮料(其成品中果浆含量不低于10%);

蔬菜汁饮料、发酵蔬菜汁饮料;

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等。

不包括:

成品中果浆含量低于5%的果味饮料。

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指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含乳饮品的生产;以及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在其加工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植物蛋白饮品的生产。

包括: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含乳饮料(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的称乳饮料或乳酸菌乳饮料,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的称乳酸饮料或乳酸菌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的豆乳饮料、椰子汁饮料、杏仁露饮料等)。

5、固体饮料制造

指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制品[其成品水分(质量分数)不高于5]的生产活动。

包括:

果香型固体饮料(以糖、果汁、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或着色剂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用水冲溶后具有色、香、味与品名相符的制品)如酸梅精;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糖、乳制品、蛋粉、植物蛋白或营养强化剂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制品),如麦乳精;

咖啡固体饮料,以糖为主、添加咖啡、可可、乳制品、香精等加工制成的制品;

以茶叶、菊花及茅根等植物为主要原料,经抽提、浓缩与糖拌匀或不加糖加工制成的制品;

以食用包埋剂吸收咖啡或其他植物提取物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制品;

其他型固体饮料。

6、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指未列入上述各类的茶饮料、特殊用途饮料等其他软饮料的制造。

包括:

茶饮料(指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物、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饮品),如茶汤饮料、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等;

特殊用途饮料(指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特殊营养需要的饮品),如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

果味饮料(指成品中果浆含量低于5%的饮品);

苏打水;

其他未列明的软饮料。

六、航空客货运输  

1、航空旅客运输

指以旅客运输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包括:

专营旅客航空运输的活动;

客货同机的以客运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不包括:

旅游观光飞行活动;

客货同机的以货运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2、航空货物运输

指以货物运输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包括:

专营货物、邮件等的航空运输活动;

客货同机的以运货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不包括:

客货同机的以客运为主的航空运输。

3、通用航空服务

指除客货运输以外的其他航空服务活动。

包括:

为工业、农业、林业、测绘、航拍等服务的通用航空活动;

航空(飞行、滑翔)俱乐部的活动;

游览飞行活动。

4、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机场

指旅客机场的管理活动。

包括:

民航票务服务;

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

机场旅客服务(上下飞机、托运行李、运送旅客等);

飞机起降服务;

飞机后勤服务;

跑道管理服务;

飞机调度及通信导航服务;

机场内其他服务。

不包括:

机场内的边防检查;

机场内的海关;

机场内的各航空公司的活动,;

机场内的银行服务;

机场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店、餐厅、酒吧服务,;

为货物运输机服务的专用机场;

为通用航空服务的专用机场;

与机场分开的货物装卸服务(独立或相对独立);

与机场分开的货场、仓库服务(独立或相对独立),;

专门的飞机清洁、消毒服务,;

民航票务代理。

6、空中交通管理

包括:

各地区的民航空中管理活动。

7、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指其他未列明的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包括:

航空安全管理;

货运机场;

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不包括:

空中交通管理活动;

民航警察、民航消防;

机场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货物装卸服务;

机场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货场、仓库服务;

飞行学校。

七、体育用品制造

1、球类制造

指各种皮制、胶制、革制的可充气的运动用球,以及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运动用硬球、软球等球类产品的生产。

包括:

可充气球类: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水球、橄榄球等;

其他球类:乒乓球、台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球、门球、棒垒球、保龄球等。

2、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指各项竞技比赛和训练用器材及用品,体育场馆设施及器件的生产。

包括:

各种竞技比赛器材:球类器材、体操器材、田径器材、举重器材,水上运动、冰雪运动,以及射击、射箭、击剑等运动器材;

各种竞技比赛用品:乒乓球拍、网球拍等;

武术器材、登山野营等其他运动用器材和用品等;

训练辅助器材;

裁判用记分器;

体育场馆设施及配件,如合成跑道、拳击台、举重台、游泳池设备、摔跤垫、柔道垫等。

不包括:

各种球的生产;

裁判用计时秒表;

体育终点裁判照相机的制造;

训练、健身器械及用品制造;

休闲娱乐器材及用品制造;

渔丝、渔线、渔网的生产。

3、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指供健身房、家庭或体育训练用的健身器材及运动物品的制造。

包括:

各种电动训练、健身器材及用品;

各种非电动训练、健身器材及用品。

4、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指用各种材质,为各项运动特制手套、鞋、帽和护具的生产活动。

包括:

运动专用手套:拳击手套、棒球手套等;

运动专用帽子:棒球帽、垒球帽、冰球帽等;

运动专用鞋:冰鞋、旱冰鞋等;

运动专用各种护具:护腿、护膝、护腕、护肘、击剑面罩、垒球护具、冰球护具等。

不包括:

运动跑鞋、足球鞋的制造。

5、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指钓鱼专用的各种用具及用品,以及上述未列明的体育用品制造。

包括:

钓具:钓鱼杆、鱼钩、绕线轮、鱼漂、捞网及其他用具等;

钓鱼用其他辅助用品;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不包括:

渔丝、渔线、渔网的生产。

八、通信终端(手机、电话)

1、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指有线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设备等各种有线通信终端接收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无线电话机的制造。

包括:

—电话单机:普通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无绳电话机、可视电话机、插卡电话机、特种电话机等;

—电报通信终端设备:收发报机、汉字电传打字机、西文电传打字机、译印设备、智能电报终端设备、数字电报通信设备;

—数据通信设备:传真设备(文件传真机、报纸传真机、信函传真机、气象图传真机、卫星云图传真机、雷达图象传真机等)、数传机、数字分组交换机及PAD;

—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

—通信电子对抗设备;

—通信终端配套设备。

不包括:

—无线电话机(手机)、无线电对讲机的制造,;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制造。

2、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指移动通信设备及无线电话机(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制造。

包括:

—移动通信设备:蜂窝移动通信设备、无线寻呼设备、集群移动通信设备、无线接入通信设备、移动通讯基地站等;

—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手持无线电话机、车载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对讲机等;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接收设备。

九、固定电信服务

指固定电话等电信服务活动。

包括:

固定网本地电话服务;

固定网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服务;

固定电话网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固定电话网语音信箱业务;

固定电话网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固定电话网其他服务。

不包括:

各部门专用电话网(如电力、公安、石油、煤炭、民航、铁路等)的通讯活动。

十、移动电信服务

指移动通信等电信服务活动。包括:

移动通信服务(含模拟移动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讯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服务等);

无线寻呼服务(含单向无线寻呼服务、双向无线寻呼服务等);

其他移动电信服务。

十一、互联网信息服务

指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的服务。

包括:

专营各类网站的信息服务(含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文件传输、新闻、商业、娱乐、服务、搜索分类等信息);

数据库管理(数据库开发、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库联机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网络信息服务。

不包括:

电子商务(如网络销售、网络银行支付、网络证券交易、网络保险、网络拍卖、网络咨询、网络教学、网络医疗等);

互联网国际出口、网络通信、线路、服务器、注册等管理;

互联网上广播电视传输、接入服务;

提供上网服务(网吧)。

固定电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目录下详细业务介绍请参照附件一《电信业务分类》

十二、计算机服务业

1、计算机系统服务

指提供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

包括:

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

生产及其他专业用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

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管理;

其他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

不包括:

计算机销售,;

计算机系统的咨询;

计算机维修;

计算机硬件的制造(组装)。

2、数据处理

为用户提供数据的录入、加工、存贮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使用用户指定的软件加工数据,并将结果返回给用户的活动。

包括:

为客户提供数据录入、处理、加工等服务的各类计算中心(站)、公司的活动;

其他未列明的数据处理活动。

不包括:

提供数据库服务;

专门提供文件、数据的录入、排版和打印等商务服务;

为客户提供软件的设计。

3、计算机维修

指对计算机硬件及系统环境的维护和修理服务。

包括: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

为计算机系统排除故障;

计算机硬件维修。

不包括:

提供硬件及系统的咨询服务。

4、其他计算机服务

指计算机咨询和其他未列明的计算机服务。

包括:

为客户提供计算机使用,并配有技术人员指导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为客户提供计算机上网场所(如网吧)的管理;

计算机咨询及其他未列明的计算机服务。

十三、软件业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

不包括:

软件的销售;

软件的批量复制;

软件与硬件组合的系统安装、调试;

与硬件有关的咨询。

1、基础软件服务

指为一般计算机用户提供的软件设计、编制、分析及测试等服务。

包括:

系统软件服务;

数据库软件服务;

网络管理软件服务;

安全及防病毒软件服务;

工具软件服务;

数据库管理软件;

通用软件:办公、图象处理、视听制作、游戏等软件;

其他未列明的基础软件的服务。

2、应用软件服务

指为专业领域使用计算机的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以及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产品中的软件(嵌入式软件)服务。

包括:

行业应用软件服务:财务、审计、税务、统计、金融、证券、通讯、能源、工业控制、交通等软件服务;

语言处理软件服务:信息检索、文本处理、语音应用、词典、语料库、语言翻译等软件服务;

嵌入式软件服务(含家电、手机、程控交换机、基站等);

其他未列明的应用软件的服务。

3、其他软件服务

指为特定客户提供的软件服务,以及与软件有关的咨询等活动。

包括:

为满足顾客特殊需要,而提供的软件服务;

软件的咨询活动;

其他未列明的软件服务(如为软件提供售后培训等活动)。

不包括:

专门的软件培训(与销售无关)。

十四、电子计算机制造

1、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指可进行算术运算或逻辑运算,包括中央处理机,并配有输入、输出装置和存储功能及其他外围设备的成套数字系统装置的制造,还包括来件组装电子计算机的加工活动。

包括:

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数字式、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台式微型计算机,含服务器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式电脑、掌上型电脑;

学习机、手持式信息终端机、个人数字助理机(PDA)、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

不包括:

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电子计算器的制造;

电子游戏机的制造。

2、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指建立某一计算机系统网络所需各种相关设备或装置的制造。

包括:

网络控制设备:通信控制处理机、集中器、终端控制器等;

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器、网络转发器、网络分配器、以太网络交换机、网络接口、通信适配器、接口适配器等;

网络连接设备:集线器、网卡、网桥、路由器、防火墙(不含纯软件防火墙)等;

网络检测设备:协议分析器、协议测试设备、差错检测设备等。

3、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指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及附件的制造。

包括:

终端显示设备:字符汉字显示终端、图形图像显示终端、显示器等;

输入装置:一般输入设备(键盘、鼠标器)、数字化仪、图形图像输入设备(扫描仪、绘图仪等)、语音输入设备、数据制备设备等;

输出装置:打印设备、图形图像输出设备、语音输出设备等;

外存储设备:软盘驱动器、硬盘驱动器、光盘驱动器、磁带机、半导体存贮器;

磁性或光学阅读机:IC卡读写机具、磁卡读写器等;

微机板卡:微机主机板、内存条、声卡、显卡及其他功能卡和接口卡;

开关电源、UPS电源;

硬盘片、打印头、硒鼓、墨盒;

其他计算机外部设备、装置、附件及零件。

不包括:

计算机消耗材料产品的制造;

打印机用墨粉及类似产品的制造;

空白软盘、光盘的制造;

打印色带的制造。

十五、其他

以上分类系按照贵局要求列出,其他未列明产品/服务类别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作伙伴赞助协议文本中列明。

 

附件一:

电信业务分类

(一)基础电信业务

1、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电话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电话网之间提供的电话业务。某一本地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电话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电话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电话业务。某一国内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4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在整个信息传递过程中,中间传输段采用IP包方式。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国内和国际长途智能网业务。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GSM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频段的GSM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GSM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接口采用T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MAP协议。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2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CDMA移动通信的无线接口采用窄带码分多址C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IS-41协议。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CDMA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CDMA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和移动多媒体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

   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3)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

4)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1)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2)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4)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