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10-02-09 10:13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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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个税缴纳计算方法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庄浩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