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 -> 财经新闻 -> 消费生活

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 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http://www.sznews.com   2009-10-20 10:14  深圳新闻网    【字号:  

指导意见具体规范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发放事宜,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指导意见还提出,凡是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同时,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林少喜

首页   上一页   1   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深圳手机报

  • 家庭理财
  • 明星理财
  • 理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