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10-21 14:54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消费者维权组织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作用,已为多国的实践所反复证实。1955年,震惊世界的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暴发,结果造成130名儿童死亡。受害婴幼儿的父母迅速组成了日本“全国森永牛奶被害者同盟协会”(全协),与森永乳业展开了异常艰难的交涉。“冈山森永奶粉中毒儿童保护协会”,“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等维权组织纷纷成立,并积极与森永奶业以及政府进行交涉。这些社会组织大大推动了消费者以厚生省和森永奶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运动。
反观我们在“三聚氰胺门”的危机应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沿袭的仍然是“行政主导”。倾行政之力虽能在危机应对上起一时之效,政府却也为自己埋下了更大的责任担当与下一轮的危机。鼓励社会自救和公民自救,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政府的压力,同时又利于社会力量的成长。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三聚氰胺门”中各地消协令人失望的表现,已暗示了长期受行政荫蔽的社会组织已是山穷水尽。借助于这一契机,国家理应重新审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放权和松绑,让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公民服务。(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大洋网 编辑: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