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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http://www.sznews.com   2008-08-26 09:49  深圳新闻网    【字号: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来源: 中国证券报  编辑: 徐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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