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07-31 09:0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要开发商补差价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但前提是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将来如果房价下跌会补偿。”刘俊海表示,如果开发商没有这样的承诺,补差价的要求就缺少法律依据。
刘俊海认为,如果购房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比如房屋面积缩水、绿化率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等等,那么可以要求退房。但如果没有这些欺诈行为,购房人要求退房则需要与开发商协商。
刘俊海表示,房价下跌带给老业主的是经济上的损失,但购房行为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法律并没有支持消费者追讨差价补偿的条文。市场经济下,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会出现涨跌,汽车、家电、手机、电脑等等,都存在价格下跌,消费者同样不能因此要求补偿。
上世纪90年代末香港金融危机时期,房价跌幅达50%以上,“负资产”情况非常普遍。当时李嘉诚坚决拒绝了消费者退房、退订的要求,他认为市场行为必须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商业伦理的基础上,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中等收入群体购房时尤其要注意量力而行、量财而支,理性消费。”刘俊海说。 (记者 李松涛)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 徐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