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07-22 10:27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每经记者 陈未临 发自上海
下了10亿元“血本”,劳动部门也作出了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无违法之处”的认定,华为公司原本以为已度过了被看作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标志性事件的“辞职门”难关。然而时隔10个月之后,由于事件中的某些具体做法明显违反了其所在地——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一项开全国之先河的劳动新法规,华为公司近日又一次陷入了“辞职门”困境。
华为避谈再陷“辞职门”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7月13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这一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如此一来,华为公司在去年10、11月间要求公司7000多名工作年限满8年以上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并对之进行“N+1”赔偿的行为,岂不是成了无效行为?指导意见实施后,华为公司将如何界定包括其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先辞职再竞岗”的老员工工作年限?一旦有“先辞职再竞岗”的华为员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华为公司是否将面临10亿元以外的赔偿?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徐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