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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闻网 >>经济 >>专家评市
2008年 04月 23日 14:46    深圳新闻网
 

 

    但在实际履行中,该公司进行的第一笔交易即产生了10%以上的亏损,当时双方均未就此停止,对此张某当时也未予以制止。一年后,张某账户亏损严重,引发纠纷。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张某一直掌握交易密码,也可随时进行交易操作并停止损失,故无法证明亏损均由该公司进行交易而造成。

    ■律师点评

    首先是对于10%以内损失的承担问题。10%以内的损失,合同上约定清楚,应该按照甲方和乙方7:3的比例进行分担。

    其次是对于10%以上损失的承担问题。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账户交由受托人投资和管理,委托人即丧失了对自己账户的交易操作权,而由受托人惟一享有。停止操作的义务应属享有交易操作权的一方,因此,当账户亏损达到合同双方约定标准时,停止操作的义务人应是受托人,亏损责任也应由受托方承担。即10%以上的损失应由乙方独自承担。(刘剑)

 
(来源: 沈阳日报) 编辑: Jenny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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