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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4月 18日 08:04    深圳新闻网
 

 

    未披露的规模可能远超公开数据

    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是“坏消息”,从通常角度理解,减持的消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记者查询有关资料,并没有发现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必须披露信息的硬性规定。

    根据去年7月国资委的新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凡不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都要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个规定只讲要上报,而没有论及披露义务。所以,上市公司减持股票的数量,一定远远超过已经公告披露的部分。信达证券分析师黄祥斌认为,未披露的减持规模及数量可能要远超公开披露的数据。(深圳商报 傅盛宁)

 
(来源: 和讯) 编辑: 徐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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