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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还强调,《办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第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第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第三,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第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第五,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第六,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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