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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07月 27日 14:12    深圳新闻网
 

    还贷信息即使与经营者的内部商业运作有关,客观上仍然属于公共性质,理应向社会披露。

    正在审议中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等信息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某一项信息资料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是由其所处的位置、场合、环节等因素所决定的,关键在于该项信息资料的本质属性。如果某信息公共属性强烈,且其透明度如何关乎重大公共利益,那么,即使它被装在个人的腰包里,藏在商家的流水簿册上,写在买卖双方的合同文本中,甚至涉及公共管理者的子女留学、婚丧嫁娶等私事,必要时也应向社会公开。不仅如此,一项本质上具有公共性的信息资料,不论它流动到哪个社会链条上,都理应公开。

    公路一词,顾名思义,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无论是政府建设、“公私合建”还是个人投资,无论其建设形式和收益权归属如何,只要不是像我国香港私人居所门口专供自家通行的“私家路(privateway)”,都难以否认其作为公共产品的根本属性。虽然出于国情的原因,我国内地公路路权现状还比较复杂,存在商业化运作的情形,但是公路就是公路,不管是否收费,路权在谁,如何运作,“公”性都是不变的。收费公路的还贷情况,直接决定着其收费的“生命周期”,更与公共福利和私人腰包息息相关。因此,还贷信息即使与经营者的内部商业运作有关,客观上也仍然属于公共性质,理应向社会披露。

    可现状是,我国居于世界前列的收费公路数量和高额费用,带来的却是交通动脉的不畅,不仅交易成本被大大提高,而且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效率。近年来,对于层层迷雾中的收费公路“还贷真相”,社会公众争论激烈,有专业人士甚至提出诉讼或者提请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收费公路的还贷信息,恐怕已经达到或者接近了这种情形,确有公开披露的必要。

    退一步讲,即使收费公路的还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也不一定不能公开。根据法律规定,收费公路的还贷信息要上报公路管理机构,但是,一旦这些信息在政府部门备案之后,便自然转化成了政府信息。接下来,对于这些政府信息,从经济社会更快发展、公众生活更为便利等公共利益角度考量,有关部门也该负有相应的披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当然,对于政府备案在册的收费公路还贷信息,如果有关部门拒不公开的,公民也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这些信息,以行使法定的知情权。(江渚上)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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