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按日期查找 | 有奖评报 新闻检索: 2007-03-28 星期三
A13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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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记者沈勇 本报见习记者孙研
 

    “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深圳中院裁定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驳回上诉

    

    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进行终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孟繁良、桂季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莫思远因无法到庭,将择期宣判。面对终审裁定,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56岁的香港客商陈坤海表示,深圳保护知识产权的魄力和力度,让多年来悬在他胸间的一块石头落了地;超美将继续立足深圳,放手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拓展。

    

    首届高交会成交项目

    “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一直为社会所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案标的物—“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曾是首届高交会的第一个成交项目。“当时我一打听到这个项目,就预料到它有市场。”陈坤海回忆,1999年他了解到加拿大籍华裔专家JimmyTan(中文名陈远航)掌握到世界先进的“共晶滚球”润滑技术,立即与对方展开接触。当时的陈远航正好在国内寻觅合作知音。

    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月,陈远航作为高科技产权提供者,与陈坤海签订《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香港超美公司,以该公司控股,在深圳成立一间生产公司。陈远航开发的产品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配方不得向外泄漏。双方随后共同成立了超美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超美)和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超美)。

    2001年6月,香港超美与深圳超美签订《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约定生产技术为双方共同占有。2001年12月,“共晶滚球”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通过了深圳市经贸局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被认为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产品的技术性能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为保护商业秘密,深圳超美不仅制定了保密制度,还与被告人桂季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包括产品配方在内的所有开发、生产方面的数据或方法、原料名称、采购渠道等,均为该公司的机密。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还根据知悉秘密的不同程度,发放了保密工资。

    “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

    为对市场进行规模化拓展,2000年11月,深圳超美与海南洋浦南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卫东为该公司董事长,莫思远为总经理,孟繁良为法律顾问)签订行业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南鸿公司为深圳超美生产的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同时约定南鸿公司不得设厂自销,并对双方合作的情况、商业及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

    “事情在2002年初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逆转。”陈坤海回忆道。当年2月,被告人王卫东、莫思远参加香港超美内部会议,王卫东出任香港超美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对深圳超美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深圳超美应王卫东等人要求,提供了产品原料代码和品名、原料采购渠道等机密资料。

    “现在想起来,王卫东等人像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一样,一边在翻江倒海,一边却另起炉灶。”陈坤海感喟良多。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王卫东、莫思远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陈远航应邀与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等四被告人一起参加了铁道部对EXOJET-7燃油添加剂的产品论证会。四被告人在会上称EXOJET-7添加剂技术是由陈远航研制、南鸿公司引进,南鸿公司还将与陈远航合作研发新一代的节能添加剂。在此期间,四被告人与陈远航商量成立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洁能公司),生产超美EXOJET-7的同类产品,由陈远航提供产品的配方。

    四被告人回到深圳后,积极筹办洁能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选择工业厂房、对产品配方进行试验、联系原材料进货等事宜。2002年9月洁能公司正式成立。

    侵犯商业秘密获重判

    “陈总,怎么有人从我们这里批发跟你公司一样的原料呀?量还不小。”2002年6月,原料供应商的一个电话让陈坤海警觉起来。随后几月,陈坤海跟踪追访到洁能公司在公明设立的工厂。看到这里成批生产的燃油添加剂,陈坤海揪痛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初,洁能公司通过与深圳超美相同的进货渠道,采购超美系列燃油添加剂中的主要原料,组织在公明分厂试生产与超美EXOJET-7等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冠名为“洁能-8”,销往成都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

    深圳超美将掌握的情况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正式立案。深圳洁能公司及其产品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同时,盐田区检察院也提前介入,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到北京、山西、陕西等地进行相关证据的补充完善。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等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洁能-8中含有深圳超美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2006年12月,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四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卫东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思远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孟繁良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桂季生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3万元。责令四被告人赔偿深圳超美经济损失共816万余元;已冻结的洁能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84万余元、港币100万余元予以折抵,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市中院二审作出了“驳回被告人王卫东、孟繁良、桂季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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