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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先做孕检新员工怀孕必须流产
如此“孕检”涉嫌性别歧视
本报记者金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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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生活新报报道新员工必须进行体检,这几乎是每一家企业的规定,求职者大都能接受。然而新进女员工必须要进行孕检,如果发现怀孕则必须流产。这样的规定就不是谁都能接受了。

    高颖刚从昆明某大学毕业,日前到昆明某公司应聘。公司通知她9月4日正式上班,和她同时上班的,还有2名女性和1名男子。上班第一天,公司人事部经理说公司规定所有新员工要进行健康体检,男员工要做肝功能等12个项目,女员工只需要做“HCG”。

    听医生说“HCG”就是做孕检时,她们感到又羞涩又气愤。高颖说,做孕检应该分不同年龄的女性,不应该针对才毕业的大学生,做这样的检查是对她们人格的侮辱。3人回到公司和人事部经理力争。没想到人事部经理却说,你们不做孕检是不是怀孕了,如果是,可以流产后再来上班,否则,不孕检就不许上班。在无法和单位妥协的情况下,3人集体辞职。

    对此,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称这是公司定下的规矩。如果新进的女员工身怀六甲,她们就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将影响公司的发展。高颖等人辞职时公司已经挽留过,因为孕检并不会让她们损失什么,如果她们中间真的有人怀孕,公司也不会辞退她们。只要她们能及时流产,最多休息一个星期,公司还是会让她们上班的。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企业只要在没有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前,这样的做法不属于违反法规的范畴,而如果企业是在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就不对了,因此,目前相关部门还无法对这种行为给予制止。

    新闻话外音

    员工孕检有其道理

    大众日报引述评论说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是慈善组织。经济主体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追求生产利润。倘若招聘了身怀六甲的员工,进入公司没几天就请产假,给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从这个角度来说,招聘单位规定新员工必须做孕检没有不合理之说。

    同时,从法理的角度看,应聘者与公司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既然是契约关系,当事者双方就应该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而公司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倘若应聘者不能接受这个规定,可以“另谋高就”。况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企业要求新员工做孕检才予以录用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依笔者来看,公司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要求女员工做孕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折射资方独断霸权

    山西晚报评论说用人“未孕”,并将其作为招聘女员工的“必经程序”,集中折射了资方的话语霸权。女员工怀孕必然造成资方人力成本支出的增加,在招聘女员工时开出“未孕”条件,显然是资方利益的自我保护。

    尽管劳动法对妇女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话语权伸张仍然艰难。因为,在当前就业压力背景下,即使她们为此与资方反目,最终只会因小失大。因此,一些女性在资强劳弱生态中不得不忍受资方的霸权。

    此外,在资强劳弱生态下,话语权往往是资方的独断形式出现,甚至这种话语权的独断有时候更像是狡辩。公司固然有了解员工健康知情权,但这种通过“孕检”的知情权不能霸道地抵消了女职工的尊严权,因此,用人“未孕”的实质就是资方对女员工的歧视。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时代商报评论说应当承认,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女性不可避免有怀孕、生产、哺乳需要,同等条件下,女性的就业成本会比男性更高,因此,用人单位不愿招女性,这是一直游走在就业市场之内的潜规则,其本身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由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则被潜规则拖着走。

    该如何破解这样的困局?建议:其一,必须对任何性别就业歧视实施严厉制裁,使一切企图歧视者“望罚却步”;第二,完善相关的社会性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对因此而遭受实际损失的企业予以补偿,让整个社会而不是具体的用人单位,来负担由于女性承担着繁衍人类、哺育后代所带来的各种成本。

    努力消除就业歧视

    宁夏日报引述评论说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本报记者金柱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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