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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诈捐门”:慈善立法没跟上现实脚步

http://www.sznews.com   2010-02-09 08:00  深圳新闻网    【字号:  

  慈善事业立法目前缺位

  程啸认为,我国目前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的调整范围较窄。其中第2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募捐,因并非是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捐给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随便组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之类的临时组织来负责进行管理运用,从而无法适用该法之规定。”程啸说,此种情况就导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无法有效地监督募捐所得款项是否被恰当的、符合目的地加以使用。只能依靠募捐人的个人品德以及公众舆论加以监督。

  据了解,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富裕阶层就认为,把他们财产的很大部分而且常常连同他自己的精力的很大部分交给社会去支配,是自己理所当然不可推卸的责任。威力无限的舆论也迫切要求他们这样做。程啸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越高,慈善事业就越发达。慈善事业不仅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从事慈善活动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的道德责任。以往我国经济不发达,加之每一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有困难找单位、找领导成为普遍观念,所以“不存在真正的慈善事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整个人民生活富裕度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从事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立法却没有跟上现实的脚步。”程啸具体分析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事慈善事业的主体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很不完善,规范法人制度的基本法律仍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最重要的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的社团,在我国法人制度中仍被归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因此很难成立从事慈善事业的法人。

  其次,对于各种慈善活动如社会募捐以及已有的各种公益单位的活动缺少足够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导致纠纷很多。如一些公益单位任意挥霍捐赠款物,一些人借此敛财、进行诈骗等,也使人们丧失对从事慈善事业者应有的信任,不愿意或不敢去捐赠。

  第三,法律对于进行慈善活动的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上的优惠措施规定的仍不完善,导致企业缺乏从事慈善活动的动力。

  “目前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在内的社会立法已经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然会有自己的慈善事业法。”程啸很期待。

  最新消息则显示,去年北京市已经开始进行慈善立法的相关调研,目前已形成草案。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张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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