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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5月 08日 09:49    深圳新闻网
 

    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在加紧起草,预计年内有望出台。(5月7日新华网)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其中辞职、辞退更是格外引人关注的焦点。辞职多少还能体现公务员本人的意愿,辞退则不同了,那是真刀实枪,带有浓浓火药味,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强迫,实行起来也就格外困难。

    《公务员法》实施以来,辞退对于普通公务员已经开了杀戒,但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官”来说,则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甚至只是形同虚设。以2006年为例,尽管26个省、区、市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8327人,其中开除了914人,这种开除当然属于辞退性质。但被开除的914名公务员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几乎未能见到。

    从现实情况来看,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官”,实际上只有两种伤筋动骨的处理手段,要么犯下严重错误,不处理通不过民意关,上级提出要其引咎辞职;要么漏子犯大了,触犯了刑律,法律要拿他是问,使其丢掉了公职。除此便没有第三条道路。正因为如此,一些犯下不轻“罪行”的“公务官”受到了保护。引咎辞职的,由于公职还在,一般不要多长时间,又东山再起,风光依旧。

    因此,正在加紧起草的公务员辞职辞退等相关法规,应对“公务官”的辞职辞退作出明确界定,即在辞退上要有第三条路可走,凡犯罪犯错重于引咎辞职,或轻于刑法处置的,要坚决给予辞退,不能让其利用“公务官”的权力轻易金蝉脱壳,而那些无力抗衡的普通公务员成了他们的替罪羊。因为,许多普通公务员本是按照“公务官”意图行事出了错,成了牺牲品,而直接或幕后指挥的“公务官”若还能稳坐钓鱼台,这社会公平公正还有什么可言,官贵民贱的状况何时才能得到明显改变?

    辞退“公务官”,开通“第三条道路”,也是完善《公务员法》的应有之意,并非只是社会的“苛求”。正在加紧起草的公务员既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又要对如何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入围”的“公务官”利用官场潜规则,上下左右活动,寻找替身。防止其上级心存怜悯,不忍向下属“公务官”下手,以至使辞退条款对“公务官”只成摆设,普通公务员则因成了替代品而被一个个辞退了。

 
(来源: 半岛网) 编辑: 常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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