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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05日 11:26    深圳新闻网
 

    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按规定通知的应补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用人单位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规定,则当用人单位违约时,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来源: 信息时报) 编辑: 张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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