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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科 汪次安)韶关某职业技术学校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一次解聘6名教师,还扣发了4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6名教师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解聘教师扣发工资
2005年12月1日,韶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聘用庾某、陆某、张某、王某、彭某、陈某为老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为止。
2006年8月25日,学校表示招生情况不理想,无法再安排庾某等人的工作,书面通知与庾某等人解除合同。解约通知上写道:“由于庾某等人未完成招生任务,决定对其5~8月的工资予以扣发”。
学校的做法激起6名老师的强烈不满。2006年9月4日,老师们向浈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学校应一次性支付给庾某等6人经济补偿金各2000元;同时,学校未提前30日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应支付补偿金1000元;驳回庾某等6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学校不服裁决,向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老师请求的所有补偿费用,要求老师退还为其购买的社保费1100元。老师则当庭反诉,要求学校补发5~8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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