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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0月 16日 08:49    深圳新闻网
 

    食出有因

    饥饿、宗教上的某种认识、精神异常都会导致人吃人事件的发生。人们过去甚至公开地食用他人或自己的肉以表达仇恨、报复、信念和忠诚。《三国演义》中夏侯那一段“ 拔矢啖睛”, 不就是他自己“ 皮肤毛发,父精母血” 观念的一种强烈表达嘛。王莽在历史上被认作是一个篡位者,大逆不道的人,于是在倒台后其肉就被人们争相抢食, 以示愤恨。董卓鱼肉长安和洛阳两地的百姓多年,罪行比王莽更甚。在他死后,只因为王允派人专门看守,其尸体才没有被两地的百姓愤而分食。

    一般来说, 如果不是因为没有其他食物,也就是非生理上的原因导致吃人的,原因有很多种。有人曾经总结过,大概有20 种,也就是:报酬、报恩、雪恨、震慑对手、证实誓言、谄媚主子、偏嗜人肉、为治病强身、宗教迷信、人祭或者为了显示勇猛等等。

    这么看下来,好像自古民间的百姓对食人保持着一种平常心。但其实不然,相反的,人们从来都把它普遍看做是一种残忍的行为。比如,清末有个故事就讲,扬州附近一处村子里有一个青年,半夜里看到远处河边土地庙前有忽明忽暗的火光,觉得奇怪,就叫上几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各执棍棒去察看,发现是一个和尚支着一口锅,正加柴烧煮。众人因为闻到锅里有肉香, 于是好奇地揭开锅盖,不想锅里竟然煮的是两个胎儿!在众人逼问下,和尚招供说自己是在练一种叫做金刚禅的左道邪术,要吃够36 个男胎才能成大道。农民们虽然不知道这两个胎儿是谁家的,但是照样被这种残忍的行为所激怒,于是就群起将这个恶僧打死。再者,历史上因为泄恨和报仇等原因吃人的行为,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一种原始的、野蛮的情感宣泄的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今天也逐渐消失了。

 
(来源: 中华网) 编辑: 方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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