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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版
在这个恶搞成风的“娱乐至死”时代,仿佛什么都逃不过娱乐化的命运,人民币当然也不例外。时下在各大论坛或个人博客,只要稍微留心就能发现花样百出的“恶搞人民币”:始作俑者借助PS利器,使影视明星甚至发帖者本人的照片纷纷荣登人民币币面,并经论坛签名档、QQ表情等形式在公众中传播蔓延,其中又以梁咏琪版、twins版、范伟版、芙蓉姐姐版等版本为流行代表。
最新的恶搞“成果”,据说出现在歌星孙燕姿的某位歌迷的博客上,博客的最后一篇文章中贴有一张被恶搞的百元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的百元图样上,领袖头像变成了孙燕姿做鬼脸的头像;中国人民银行的字样变成了“燕姿粉丝银行”;而国徽则变成了一个“燕”字。
单纯就娱乐性而言,这些个性十足的“恶搞人民币”无疑能博取受众会心一笑。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会成为明星的粉丝推介其偶像的一种另类有效的途径。因此,“恶搞人民币”的始作俑者,明星粉丝在其中担当主力。
当娱乐遭遇人民币,其后果远不是“不严肃”那么简单,就法律角度来说,难以做到粉丝无罪,篡改有理。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所解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币代表了国家形象,这样恶搞人民币的做法肯定违法。虽然存在一个执法难的问题:“网络毕竟和现实中的情况不一样。一方面当事人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监管起来的确有难度。”但这种无奈显然不能成为“恶搞人民币”的助力,相关的法律处罚更不会因为这样的心理安慰而消弭。常在网上泡,难保不失手,参照右栏所引摘的法律,各位“恶搞人民币”的粉丝,当慎之又慎。
《人民银行法》
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的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在网络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并不得有篡改人民币图样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在网络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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