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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华|“假”离婚是否具有“真”效力?

2022-01-25 18:49 来源:平安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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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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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具有“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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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感情稳定甜蜜。后王某创业失败举债800万元,便与妻子商量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躲避债款。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妻子分得夫妻共有的全部房产与存款,但因债权人起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被判决撤销。

案例二

林某与妻子江某结婚多年,林某事业有成,江某则当起家庭主妇。后林某出轨,以规避限购政策,希望为江某再买一套房为由,诱骗江某“假”离婚,将其名下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划分至自己名下。当真相大白时,江某愤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林某所有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但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只是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依然生效,法院遂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Q

两个案件的共性是什么?

A

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即使只是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或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会宣告解除,“假”离婚具有“真”效力。

Q

同样是“假”离婚,为什么案例一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被判决撤销,而案例二的财产分割则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呢?

A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将依法被撤销。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女方无法证明自己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假意离婚,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假”离婚具有“真”效力,最终女方陷入“人财两空”的窘境。

Q

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呢?

A

离婚协议的核心要素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三个方面。

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协议仅标明“抚养费”的,则默认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因此,如果双方协商可以在生活费外另行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要单独列明,同时明确支付方式、负担比例。

财产分割: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列出明细,并明确分割和补偿方式,如有剩余按揭贷款的,还需注明还款方。对于无需分割的财产,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也应附上财产清单,明确权属,避免简单地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债务负担:应列明债权人及对应金额、夫妻双方负担比例,如一方超过比例清偿的,可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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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龙华法院

编辑制作 | 平安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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