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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丨讨薪维权要及时,时间过了,钱可能就真的没了!

2021-12-08 18:10 来源:宝安工会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

2021年9月6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因续约问题没谈拢,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此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公司对拖欠陈先生工资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表示前2年拖欠的工资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可不予支付,为此只愿意支付第3年的拖欠的工资。陈先生为此于2021年9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裁决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拖欠其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就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在职期间工资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中,结合陈先生的具体情况,其就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在职期间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中的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其权利归于消灭。

简单来说,无论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要维权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否则将会丧失“胜裁权”。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劳动关系尚未终止,本案中“陈先生”属于此情况)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这时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为此在公司拖欠陈先生在职期间工资未付的情况下,其向仲裁委申请公司支付工资不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其应当领取的工资不会因仲裁时效已过而导致权益受损。但应当注意,其向仲裁委申请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提醒:

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时,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注意及时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律师提供。

陈衍任律师 13823371522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

擅长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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