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形式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净身出户”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2021-11-08 18:03 来源:平安龙华

2021.11.08•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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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无法前行时
很多人会选择和平协商离婚
通过签订离婚协议
来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
等重要问题
但即使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协议
也隐藏了许多“坑”!
比如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
意味着一方“净身出户”
但多次强调协议仅是“走形式”
然而离婚后
拿到财产的另一方
却不愿意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
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行得通吗?
01
签了“走形式”的离婚协议
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小赵和小李2008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车辆都归小李所有。
但在离婚诉讼期间,小赵向法庭提供了双方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及车辆进行重新分割,理由是当初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小赵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小李将离婚协议发送给小赵后,表示协议仅是供民政局办理手续使用,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待离婚手续办完后再重新写。
在此之后,小李还在微信中多次表示,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日后再重拟正式的协议。
小赵称,当时小李急着办理离婚,他是碍于情面才同意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日后再解决。他还表示自己婚内没有过错,离婚后孩子也由自己直接抚养,签订这种“净身出户”的协议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利,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因双方在诉讼期间仍然不能就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协商处理,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须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02
“走形式”的离婚协议?不可取!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
本案中,小赵和小李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得以解决,但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并不可取。”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
具有对外公示性的效力
无论是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
或是财产分割
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
因此,不论是
签订离婚协议还是其他协议
都应当谨慎对待
务必深思熟虑
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
以防日后出现“说不清”
而损害自身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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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法宣号
编辑制作 | 平安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