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洗裙子被损坏,干洗店却认为是裙子本身问题?
2021-07-22 12:49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

拿着新衣服送干洗店干洗
取裙时却发现裙子已损坏
找干洗店理论
对方却告知是裙子本身有问题
当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呢
今天来给大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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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案例
李某将一条价值600元的羊绒电脑压花裙送干洗公司干洗,并提醒洗衣店工作人员,这条裙子因是电脑压花比较贵,而且是首次穿,第一次洗涤,请对方小心处理。
然而,李某取裙子时发现裙子的电脑压花已被损坏。李某与干洗公司交涉,公司只同意赔偿100元,并称这裙子电脑压花是生产厂家出厂时就存在有质量问题,让任何一家洗衣店干洗都会损坏。

李某认为如果是送洗前电脑压花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作为一家专业洗涤公司,收洗衣服前商家就应当提示自己,现在商家在裙子洗坏后又声称是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商家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商家应赔偿其损失。本案中,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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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证和说明义务。从本案事实来看,消费者已明确告知干洗衣物的特殊情况,干洗公司接收时既未对衣物质量提出异议,也未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对衣物造成损坏进行说明或警示。干洗公司出具洗衣单,同意提供干洗服务,视为衣物符合接受本次服务的条件,其后再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和依据不足。

其次,干洗公司主张衣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干洗公司应当对其主张“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干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属于没有证据支持的事项。
最后,对于类似问题,干洗公司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确定衣物是否存在质量责任。若干洗公司无法证明裙子存在质量问题,则应承担裙子被损的赔偿责任;如确属质量问题,干洗公司也应对其不存在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情况进行举证。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深圳消委会提示

01
查询消费评价指数
消费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深圳信用网、“i深圳”APP、百度“爱企查”等平台查询经营者的消费评价指数。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和“315消费网”查询投诉公示、“好人举手”承诺等信息。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消费评价指数较高、“好人举手”承诺商家进行消费。对于前店后厂,承担收取和洗涤衣物一体化的小型单体经营户,则要在了解的基础上来谨慎选择;

02
妥善送洗贵重衣物
对于贵重衣物则要事先特别申明,尽量和经营者商量好选择保价的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当发生衣服损坏、遗失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约定获得相应赔偿;

03
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取回清洗衣物时,要现场查看衣服的清洗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对衣物破损部位进行拍照取证,并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04
提高维权意识
如遇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或拨打12345、966315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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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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