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X先生通过银行渠道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分红型保险产品。在持有合同两年后,X先生发现保单红利分配不如某些理财产品收益,遂向承保单位提出退保,并要求承保单位支付经济损失。
相关金融知识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颁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明确了以下要求:
1.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2.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4.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提示
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1.事前了解
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投保时充分了解所购产品的内容,包括产品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慎重签名、缴费。
2.事中确认
收到保单后,保险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认真配合保险公司回访工作,及时提出疑问,懂得使用冷静期退保等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
3.事后关注
分红保单生效后,保险消费者需留意保险公司每年提供的红利通知书,了解保单分红情况。保险消费者如有保单相关的疑问,亦可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或保单服务人员了解。(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