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除垄断
对于目前严重失衡的总经销商和授权品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参与《细则》讨论的有关专家也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关键的是,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必须采取由工商部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一制定的标准中文合同文本,且授权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目前的合同为1年一签,而且多是英文文本)。总经销商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给予授权经销商赔偿。
另外,一些削弱总经销商垄断权利的条款也有望写进《细则》中。比如,4S店的建店标准由商务、工商部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制定。总经销商不能要求授权经销商采购其指定的建筑材料、产品、家具和办公用品。
总经销商不得设定与授权经销商业绩挂钩的处罚条款,不得有搭售行为。后者可以采购符合前者标准的易损零配件。
总经销商不能向授权经销商收取保证金,只能收取不高于车辆本体价格的10%作为定金(目前大多是40%),结算要以人民币进行。
总经销商必须自行投入全国性品牌推广费用,不得向授权经销商收取这些费用。总经销商不得干预授权经销商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
违反上述规定的总经销商和授权品牌经销商将被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销资格。由工商部门暂停其设立新的品牌销售网点审核,商务部门暂停其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资格。
同时,授权品牌经销商的行为也将被进一步规范。比如,授权品牌经销商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授权经营合同开展业务,不得结成同业价格联盟、欺行霸市等等。
据记者了解,上述建议大部分已被写进《细则》中。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陈效禹说,制定《细则》的目的不是为了完全剥夺外资总经销商的利益,而是在国家、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之间求得一个平衡,建设和谐的工商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将制定相关行规行约,积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比如,协会将与工商、商务部门一起委托专家对申请设立进口汽车总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备案的依据。协会也将建立进口汽车信息统计体系,并定期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必须按月向商务部和协会上报进口汽车的销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