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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首发集团辩称自己护路符合规范;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法院认为,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狗,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首发公司承担责任,是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因此,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与闫先生的车相撞的狗,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出现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可以接受判决结果,而首发集团的代理人未对判决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了法庭。 (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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