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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状告德国
1960年,大众公司最早被私有化向股份公司转型时,“大众法”通过,该法旨在保护该公司不容易被外资收购。根据该法律,任何单一股东都不允许在大众汽车中获得超过20%的投票权,不管其持有多少股份。因为按规定,涉及公司收购等重大问题需要超过80%的多数票通过才行,这在事实上使得德国政府只要拥有20%的表决权,就可以阻止任何收购行动。该法同时赋予大众所在的德国下萨克森州超过20%的股份和表决权,而地区及德国政府都在大众董事会中占有席位。
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将德国政府告上法庭,在2月份提交给法院的一份文件中,欧盟委员会的一位顾问指出,“大众法”“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动”。欧盟一直将“大众法”与在欧洲其他国家实行的所谓“黄金股”做法做比较,即政府可以在一些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否决权的股份,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黄金股”的使用范围应该仅局限在关系国防能源等要害领域,显然大众汽车公司不在这个范围内。
德国政府认为,“大众法”旨在保护德国的就业,而欧盟委员会则认为,类似的法律不利于企业自由竞争,并对欧盟27个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跨境自由投资形成壁垒。
截至发稿,大众汽车本身尚未就法院的最新裁决发表声明。德国下萨克森州总理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则在一份电子声明中表示:“下萨克森州政府接受欧洲法院的裁决,我们会继续保持对大众的持股。”
作为大众的前两大股东,保时捷公司和下萨克森州政府昨天均表示,州政府继续保有在大众监事会的两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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