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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车辆 可申请退税
对于丢失的车辆,北京市地税局公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经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将从2008年度采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车船税。
单位车船税半月内申报
单位车辆纳税人应积极做好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纳税人应采用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其中,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对于单位车船,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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