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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小车的使用者和实际所有人,只是挂名的名义车主,酿成车祸依旧不能免责。昨天(4月1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一宗特殊案例。
10年前挂名的名义车主,10多年后该车撞死一对夫妇,名义车主卷入一场80余万元的高额索赔案中,最后法院判决,名义车主对42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稀里糊涂成为被告
2006年年中,中山市民王某突然接到法院开庭的传票,他感觉非常奇怪。在法院法官的启发下,他才想起,十年前镇里成立一家搬运站,但经营方式为个体工商户,镇里决定由一名干部挂名担任经营者。
由于刚成为一名村委会干部,王某自告奋勇,用身份资料办理了该搬运站的工商登记。之后几年,该搬运站承包给他人,作为挂名业主的王某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报酬。
小车撞死一对夫妻
2005年10月30日,家住中山三乡镇的关某和妻子阮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朝上班的工厂开去。当摩托车行至中山三乡塘敢市场前时,夫妻俩将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双实黄线上等候,突然,一辆小型客车从他俩身边快速驶过,因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将夫妇二人双双刮倒在地。
随后,两人又被一辆白色商务小客车从身上碾压而过,夫妻俩当场毙命。
死者家属索赔86万
事后,白色商务小客车仓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和逃逸的白色商务小客车,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关某夫妇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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