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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7月1日实施后,对于那些伪造或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市交警局最高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昨日(19日),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有关事项。
市交警局将依法进行检查
据介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今年9月30日前,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市交警局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那些拒不执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市交警局将扣留其机动车,通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同时,对于那些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交管所将不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也不会给予检验。
上路行驶需放置保险标志
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将依法检查交强险的保险标志。
对于那些没有放置保险标志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警有权将该车扣留,并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同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只有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了相应手续,才能从交警部门领回机动车。
三种情况最高罚款2000元
据介绍,有三种情况最高可能被罚款2000元,它们分别是伪造、变造保险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一旦发现这三类违反条例的情况,交警部门将对这些保险标志予以收缴,同时扣留机动车,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事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了相应手续,交警部门将会及时退还机动车。 (作者: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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