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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七种行为可能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种行为,轻则处5万元———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关于行人
1 保险金不够救助基金垫底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2 获赔根据四级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 保险纠纷可提起仲裁诉讼
条例将由本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如果对赔偿事项引发争议,共有两种解决渠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驾驶员
1 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 不贴保险标志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今后,驾驶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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