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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2006年 03月 30日 16:11    深圳新闻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司机强制责任险费率挂钩肇事频率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解读

首要保障赔偿受害人

此次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四大特点。

●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关于保险公司

1 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2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来源: 新京报 ) 编辑: 徐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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