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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36%即属违法

年利率超36%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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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首次“入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

深圳商报2019年10月23日讯 (记者谢惠茜)非法放贷首次“入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里明确放贷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便符合“非法放贷行为”;并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关于量刑,《意见》提出,以下情况将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是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同时,以下情况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是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是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将非法放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是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的巨大转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艺指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借款利率的计算一般以APR为准,但《意见》中明确规定以“实际年利率”即IRR(内部报酬率)为准,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下,两种算法的结果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这是一项倾向于保护借款人利益的规定。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也表示,该《意见》的出台可从根本上治理各种放贷乱象。可以有效保障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从业者的威慑,迫使其开展合法合规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江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