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颜庆雄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耳熟能详标语以后不会再只是一句口号。今年7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走访深圳多家券商营业部了解到,机构目前按照《办法》的要求加紧筹备,调配交易系统,在日后的股票交易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中会充分提示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证券交易机构将强化风险提示
“监管部门这一次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执行力度要求空前,距离7月不到一周时间,经纪业务部门每天都要求召开视频部署《办法》的落实安排。”深圳一中小型营业部负责人苏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7月1日以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融资融券、分级基金、权证、期权、新三板等业务时,都需要到营业部现场完成双录(录音录像)。
深圳一上市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以新开融资融券业务为例,以前投资者只需要通过风险测评就可以开通。现在开通这一类业务的要求更加严格,投资者必须临柜,签订风险警告书时需要当场录音录像。“投资者还要每两年填写一次‘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券商方面也会定期做电话回访。”他说。
“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双录内容给出明确指引,不同券商都有自己不同的标准。业务办理流程复杂后其实增加了营业部的工作量和运营成本,我们有些老客户目前仍然用电话委托交易,如何对这一类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目前还没有好的办法。”苏先生表示,不过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很重要,毕竟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相对欠缺,在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办法》相当于增加了一道门槛,强化了风险控制。
散户买卖股票没有受到限制
《办法》实施在即,市场出现了“全民炒股时代终结”、“以后要想买股票,可能会被拒绝”等观点。受访券商营业部人士均表示,《办法》并不是要限制散户投资者交易,而是进一步实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目标。
邓舸表示,《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也于近日指出,“全民炒股时代终结”是一种误读。我们不会搞一刀切,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当前投资者在新规后仍然可以买卖股票,投资交易不会受到限制。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
有市场人士认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经营机构改进服务和控制风险,引导投资者把更多的资金交予专业机构操作,维护市场长期稳定。
完善适当性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
《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邓舸指出,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邓舸表示,《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其实,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非首次推出,自2007年以来,证监会就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为此,证监会总结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邓舸指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深圳特区报记者 熊子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