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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特困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可达80%以上

粤特困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可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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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同时,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方面全面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特困人员报销比例80%以上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通知》要求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形成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政策统一、相互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通知》要求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同时,报销流程将更加便捷,通过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不高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违规商业保险机构三年内禁入

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根据《通知》要求,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监督与规范,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出大病保险承办合同约定的结余或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处理办法。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通知要求建立奖惩机制,支持严格履行合同、有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商业保险机构优先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存在恶意竞标、拒赔拖赔、骗取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商业保险机构,三年内不得承办本统筹地区大病保险业务。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