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经营中心频道>艺术>焦点>

修缮文物祖屋被当违建拆除

修缮文物祖屋被当违建拆除

分享

有200多年历史的“长隆世居”103号房是祖上传给叶女士的祖屋。在修缮过程中被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新建的五面内墙拆除。

  有200多年历史的“长隆世居”103号房是祖上传给叶女士的祖屋,因年久失修,叶女士决定重新修缮,不料在修缮过程中被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新建的五面内墙拆除。于是,叶女士将坪山规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长隆世居”103号房屋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217220元,同时判令坪山规土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盐田法院一审判决坪山规土局行为违法,坪山规土局不服上诉。近日,深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修缮祖屋内墙被拆,业主索赔21万余元

  盐田法院审理查明,“长隆世居”客家围屋建于1794年,占地面积为6485平方米,整体结构和布局保存较为完好,位于我市龙岗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沙居民小组。201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长隆世居”被原坪山新区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叶女士的祖屋为“长隆世居”客家围屋的一角,仅占一小部分。祖屋年久失修,仅剩外墙四壁,内墙坍塌仅剩一米多高。2016年3月15日,叶女士通过原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文体服务中心向原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申请维修加固祖屋。同年3月29日,原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作出回复,原则同意叶女士出资对其自己所属物业进行加固、保养、维护,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且必须遵守相关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施工中不得乱建、超建,同时设计施工图纸需报备。但叶女士没有进行图纸报备。

  叶女士向坪山规土局申请对祖屋进行修缮,坪山规土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回复,告知叶女士其没有相关审批职责。

  2016年8月24日,坪山规土局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叶女士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8月24日被发现在“长隆世居”施工建设(老屋修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8月29日前自行拆除新建砖墙,逾期不拆除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可根据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坪山规土局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交给现场工人。

  由于叶女士未自行拆除,坪山规土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叶女士新建的五面内墙拆除。

  于是,叶女士将坪山规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坪山规土局拆除“长隆世居”103号房屋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217220元,同时判令坪山规土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坪山规土局行为违法

  盐田法院认为,坪山规土局具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但是,本案的“长隆世居”作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没有要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并且,对于违法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也应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而不是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由于叶女士的祖屋仅是“长隆世居”整体建筑的一小部分,因此,叶女士的施工行为应属修缮。叶女士修缮祖屋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其行为不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因此,坪山规土局没有职权对叶女士的修缮行为进行查处。事实上,叶女士的修缮行为已经经过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即使叶女士没有向文物主管部门提交报建图纸,是否属于违法修缮行为,依法也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综上,坪山规土局不具有对叶女士“长隆世居”祖屋的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

  由于坪山规土局没有对叶女士“长隆世居”祖屋的施工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因此,坪山规土局实施的迳行拆除行为违法。

  今年4月12日,盐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坪山规土局拆除叶女士“长隆世居”祖屋的五面内墙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坪山规土局负担。

  近日,深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慕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