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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之三,是瑞本人身体有病,行动不便,根本无法工作。再如此下去,她与女儿的生活都会成为问题,又怎可能到外国去谋生?正是这些没有答案的问题,便她陷入了强迫症状之中,以“洗涤者”的行为方式,企图穷源竟委,把自己的命运弄个水落石出。
她紧张、焦虑、惊恐,却又不愿正视这些困境,以“将来要去外国落户”来掩饰直觉预感到的尴尬。但是,空洞的婚姻外壳是不能使她摆脱困境的,她无力无钱,连行动都不方便,又怎能去外国。
我对瑞直述了她的境遇,她并没有表示反对。也许她对这一切早已一目了然的,只是隐去不说而已。
我以为,如果她果真觉得这场婚姻是不合适的,不如名正言顺地依法了结这种不明不白的关系。唯有正式离婚,她与女儿的合法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而像她原来的所为:既要婚姻的名分与权利,却不愿尽妻子的义务与责任,就会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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