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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少数腐败分子没有及时查处,诱发了裴的侥幸心理滋长。据悉,裴洪泉一案是从查处深圳市中院已退休法官廖昭辉及资深拍卖师林某案中带出来的。一个法官腐败了,多年没有发现,直到退休以后才发案,这会诱发多少人的侥幸心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大大的疑问。
其二,第一次收受贿赂没有及时被发现和制止,是助长贪官侥幸心理的重要原因。据悉,在检察机关的控诉材料中,拍卖公司给裴洪泉“供奉”的6单贿款中,有两单是裴洪泉指定拍卖公司给他的好处费。收到“好处费”的裴洪泉,起初内心还忐忑不安,但事后未被有关部门察觉,于是他产生了侥幸心理。
其三,贪官以为二人之间的权钱交易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行贿受贿双方是同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进一步助使贪官的侥幸心理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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