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车辆超速点竟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法院认定“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警方录入数据存在失误

惠州警方提供的王先生的车辆违章照片。

王先生自行制作的“车辆违章”照片。照片上的重要数据已被改动,据此,王先生质疑惠州警方提供的原始照片并非“一次生成”。

深汕高速深圳与惠阳交界处的里程路标。路标显示,深汕高速不可能存在400公里300米处。
深圳新闻网讯 2006年6月2日,深圳车主王先生在从深圳前往汕尾的途中,行经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巡逻值勤民警用电子监测设备拍到超速。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王先生的车速达到了131公里。惠州警方随即对王先生做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认定自己当时绝不可能超速的王先生在行政复议失败后,一纸诉状将一大队告上法庭。
4月13日下午3时,王先生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6楼的一间办公室。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给他的一份判决书,王先生逐页认真地看了一遍后,小心翼翼地问:“法院判惠州交警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证明我一审胜诉了?”在得到对方的肯定回答后,王先生长舒了一口气,转过头来对记者说:“能有今天的结果,实在是太不容易了。”
惠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胡惠军告诉记者,该院是第一次审理外地司机因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而起诉本地交警的案子。“坦白地说,我们做出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也不容易。”胡惠军说。